(2011)咸秦民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刑梦军与被执行人翟金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梦军,翟金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刑梦军,。被执行人翟金川。(2010)咸秦民初字第01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52000元,因被执行人住所在铜川市王益区,本院依法委托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现王益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2011]11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咸秦民执字第00208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满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