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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泉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丰泽金年华网吧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泉州市丰泽金年华网吧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泉民初字第268号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头条76号1225房间。法定代表人王泽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雪峰,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亚兰,女,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泉州市丰泽金年华网吧,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群星广场*****号。法定代表人李示辉。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网尚公司)因与被告泉州市丰泽金年华网吧(下称金年华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雪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获得授权,享有电视连续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对上述环境下的侵权行为行使法律追究的权利。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经营的网吧内,向在其网吧内上网的不特定公众提供上述影片的播放服务。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播放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许可权的侵犯,并且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原告请求:l、判令被告立即从其服务器中移除《下一站,幸福》、《一起来看流星雨》的播放内容,立即停止提供《下一站,幸福》、《一起来看流星雨》播放服务;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为制止其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购买光盘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证一公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证二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三公证书,证明原告拥有《下一站,幸福》、《一起来看流星雨》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证四公证书,证明被告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的事实;证五发票,证明原告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用1000元;证六判决书,证明高级人民法院已就同一案件判被告因侵权原告一部影片应赔偿原告15,000元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查明:原告获得授权,享有电视连续剧《下一站,幸福》、《一起来看流星雨》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行使法律追究的权利。原告于2010年4月12日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0年5月29日,公证处指派工作人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被告的网吧内对包括涉案影视作品在内的电视连续剧的播放服务情况进行公证,并于2010年6月22日出具(2010)京东方内民证字第5059号公证书。另查,被告金年华网吧成立于2002年3月,系经泉州市丰泽区工商局核准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互联网上网服务为其主要经营范围。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发行权的组成部分,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经合法授权获得了涉案三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授权范围包括制止侵权行为的权利,故原告主体适格,有权对涉嫌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本案中,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依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涉嫌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进行了录像。其公证行为未违反相关规定,应认定该公证行为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被告系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他人上网提供场所和硬件设备。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显示,涉案影视作品在被告网站上可直接播放观看。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局域网传播涉案作品,对此并未支付报酬,已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于法有据,其请求应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包括维权费用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制作完成时间、市场影响、知名度等因素,结合被告网吧规模、主观过错程度及播放涉案作品所获取的收入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泉州市丰泽金年华网吧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其服务器中移除《下一站,幸福》、《一起来看流星雨》的播放内容;二、被告泉州市丰泽金年华网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泉州市丰泽金年华网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洪颍雅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五)影视作品;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