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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瓜商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织物有限公司与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织物有限公司,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萧瓜商初字第572号原告杭州××××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瓜××镇××店广场××号。法定代表人付某某。原告杭州××××织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翔公司)与被告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卜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星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赢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原告星翔公司起诉称:原、被告间素有业务往来。截至2010年6月23日,被告已欠原告货款合计194882.32元。同年6月24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规格为14s的弹力布(具体为竹节牛仔布)10000米,单价每米12.3元,要求按实结算且货款需在同年8月1日前付清;如未按时付款,每天需按未付货款总额的1%计算违约金。而实际原告供货合计15072.60米,货款185392.98元。综上,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合计380275.30元。从同年6月24日到同年9月30日,被告又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220000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0275.30元,该款被告一直未予支付,故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剩余货款160275.30元,并承担违约金48082.60元;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请中的违约金部分,现要求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上述剩余货款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康赢公司未作答辩。原告星翔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于2010年6月24日签订的买卖合同1份,欲证明合同约定的数量、规格、质量标准、交货方式、付款期限、结算依据以及违约责任等事实。2、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欲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开具货款总额为595694.29元增值税发票的事实。3、从2010年4月9日至同年9月30日的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入账通知书6份,欲证明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435418.99元的事实。依原告书面申请,本院调查了原告提供的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认证信息,该信息经原告质证认为无异议。前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是合法、真实的,结合原告庭审陈述,能相互印证,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确认其证明效力根据以上所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自2010年4月始,被告向原告购买弹力布。2010年6月24日、同年10月11日,原告分别向被告开具了货款合计为595694.29元的两份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同年6月24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了合同的标的、数量、规格、质量标准、交货方式、付款期限、结算依据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从2010年4月9日到同年9月30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435418.99元,余款160275.3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剩余价款160275.30元未付属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价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上述款项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织物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160275.3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上述款项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6元,减半收取1753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合计3323元,由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该款杭州××××织物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杭州××××织物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50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代理审判员  郑卜训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