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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霍民二初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许家琴与尚甫、许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家琴,尚甫,许立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二初字第00324号原告:许家琴被告:尚甫被告:许立群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家琴诉被告尚甫、许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家琴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两被告所有的位于城关镇五岳西路与光明大道交叉路口的蓝庭茶楼房屋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家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尚甫、许立群所有的位于城关镇五岳西路与光明大道交叉路口由北至南第五间(即蓝庭茶楼门面)上下二层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向东审判员  潘治海审判员  许 霞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华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