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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范某与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长民初字第266号原告范某。法定代理人柴某乙,系被告范某之母。委托代理人朱亚灵,陕西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耶某。原告范某与被告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特别是2010年2月3日被告因琐事殴打她,她被迫用刀砍伤了被告,被法院判处她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与被告离婚,女儿耶蕊由她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间半平房。被告辩称:他与原告婚后感情较好,只是近年来因原告与他人同居,为此经常发生纠纷。现原告要求离婚,他表示同意,但两个孩子应由他抚养,至于房屋,属其父亲所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同意原告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谈婚,××××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1998年7月14日生女儿耶蕊,××××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2001年2月18日生儿子耶佳乐。婚初夫妻关系较好。2002年原告发现被告婚前患有心脏病,不能干重活,家庭负担过重等,多次与被告发生纠纷。2004年12月原告婚前患的癔症性精神病复发,经治疗好转。2007年10月原告在西安打工时与一许姓男子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原告遂多次提出离婚。因此双方经常发生吵打。2010年2月3日被告嫌原告长期不在家,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厮打,厮打中,原告用刀砍伤了被告,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促其和好,但原告离���态度坚决,被告亦感和好无望,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了协议。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结果、(2010)长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双方多次发生纠纷,特别是原告砍伤被告,被判刑后,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两个孩子均由被告自行抚养,并放弃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表示同意,依法应予准许。为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范某与被告耶某离婚。二、孩子耶蕊、耶佳乐均由被告耶某自行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一民审 判 员  樊宝卫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欣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