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拱商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心芯与桑青山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心芯,桑青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商初字第781号原告陈心芯。委托代理人施金鑫。被告桑青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心芯诉被告桑青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心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24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心芯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姗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