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执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菊香、孙婷申请执行孙浪超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菊香,孙婷,孙浪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796号申请执行人王菊香,女,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核仪器厂退休职工,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太乙路25号24栋2单元1层2号。申请执行人孙婷(系王菊香之女),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陕西友谊医院职工,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孙浪超,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建国路53号7号楼2门9号。本院受理的王菊香、孙婷申请执行孙浪超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西安市房屋管理部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变更手续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