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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00796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菊香、孙婷申请执行孙浪超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菊香,孙婷,孙浪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0796号申请执行人王菊香,女,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核仪器厂退休职工,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太乙路25号24栋2单元1层2号。申请执行人孙婷(系王菊香之女),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陕西友谊医院职工,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孙浪超,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建国路53号7号楼2门9号。本院受理的王菊香、孙婷申请执行孙浪超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西安市房屋管理部门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为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过户变更手续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民二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