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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388-1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彭月梅与广东合生帝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月梅,广东合生帝景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388-1号原告彭月梅,女,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王保林、张若飞,均系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合生帝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13号小区。法定代表人:续红。委托代理人:董卫强、范远奎,均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彭月梅诉被告广东合生帝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广东合生帝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逾期办证类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之一,该类案件数量众多,涉及的人员广,标的额较大,在惠州有重大影响,超过了本院的管辖权限。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我省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惠州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000万元以下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而本案原告诉求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数额不大,并未超出本院的管辖范围,被告称本案为系列案件之一,认为在惠州有重大影响的依据不足。因此,被告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东合生帝景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曾宪章审判员  朱 雄审判员  唐作培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