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培善与张金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善,张金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184号原告:张培善,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被告:张金全,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善诉被告张金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培善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培善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 琴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迪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