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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民一初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曾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一初字第01015号原告曾某,长庆油田矿区事业部党群工作部干部。被告贾某,长庆油田勘探开发研究院资源中心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赵 冰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春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