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民终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浦江县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与蒋立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蒋立纲;浦江县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民终字第1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立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浦江县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建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明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成伟。上诉人蒋立纲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浦江县人民法院(2011)金浦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蒋立纲曾申请缓交上诉费用,本院同意其缓交二个月。2011年8月17日,上诉人蒋立纲提出不交上诉费了,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蒋立纲不交纳诉讼费用,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立纲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杜月婷代理审判员 徐 晋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