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万祥与贺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万祥,贺竹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218号原告:陈万祥(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010240912),男,195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贺竹青,女,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万祥与被告贺竹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万祥撤回对被告贺竹青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陈万祥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宋 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