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岐民一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岐民一初字第728号原告刘某,女,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亲友劝说,不想离婚,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审判员 付俊民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永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