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郓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郓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孙某,农民。被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梁尔怀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