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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孝昌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20-08-11

案件名称

刘岩与程福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岩;程福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168号 原告刘岩,男,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长春市人,长春市南关区组. 委托代理人朱广涛,男,系刘岩表弟. 委托代理人赵秀莲,女,系刘岩姨妹. 被告程福刚,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孝昌县村。 原告刘岩与被告程福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建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柳翠红、人民陪审员罗火东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岩的委托代理人朱广涛、赵秀莲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程福刚下落不明,本院以公告方式向其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被告程福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岩诉称:2009年12月,被告程福刚因承包工程缺资金向我借款40万元,约定2010年1月5日还15万元,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后多次找被告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故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4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欠条,证明2009年12月25日程福刚借刘岩人民币40万元并约定2010年1月5日还15万元。 被告程福刚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 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后认定如下事实:2009年12月25日,被告程福刚向原告刘岩借款40万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刘岩人民币肆拾万元整,欠款人程福刚。2010年1月5日还15万。因被告没有偿还欠款,以至成讼。 本院认为:原告刘岩与被告程福刚签订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刘岩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借款义务,被告程福刚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合同履行中的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刘岩要求被告程福刚偿还欠款4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程福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岩欠款4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程福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姚建新 审 判 员  柳翠红 人民陪审员  罗火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育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