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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商终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富阳南河纸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洪宇化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绍兴县洪宇化纤有限公司;富阳南河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洪宇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富阳南河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羊晓君。上诉人绍兴县洪宇化纤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富阳南河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玉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