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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祝锋权与齐婉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锋权,齐婉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151号原告:祝锋权,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华军,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婉芬,女,196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原告祝锋权诉被告齐婉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8月17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锋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祝锋权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 雪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迪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