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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杰与钟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钟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522号原告:杨杰。委托代理人:徐纪先。被告:钟月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杰诉被告钟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杨杰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