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杰与钟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钟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522号原告:杨杰。委托代理人:徐纪先。被告:钟月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杰诉被告钟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杨杰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