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3415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5)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3415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5月31日被羁押,同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诉(2011)1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31日10时许,被告人黄某伙同“阿弟”(另案处理),来到宝安区沙井上南东路大埔工业区一无名网吧,假意上网。期间,黄某望风,“阿弟”则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打开网吧内的十台电脑主机,将电脑内的CPU、内存条卸下交给黄某藏好。约半个小时后,黄某携带偷得的X2240型号CPU10个及金士顿2G内存10条离开网吧。后黄某二人在华强北以人民币3200元进行销赃,黄某分得人民币1500元。经鉴定,上述涉案的电脑配件共价值人民币3680元。案发后,被告人已经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5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涉案赃物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奚 少 君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里奕(兼)书 记 员 高 洁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