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淅九民裁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魏舍芝等6位诉肖海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舍芝,张少甫,杨改焕,张天恩,张丽丽,张云玲,肖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淅九民裁字第63号原告魏舍芝,女,生于1964年。原告张少甫,男,生于1944年。原告杨改焕,女,生于1945年。原告张天恩,男,生于1996年。原告张丽丽,女,生于1986年。原告张云玲,女,生于1990年。被告肖海生,男,生于1972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舍芝等6位诉被告肖海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舍芝等6位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肖海生所驾驶的牌照为豫R238**大型汽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对被告肖海生所驾驶的牌照为豫R238**大型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万荣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冬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