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龙执民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严庆来与陈世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严庆来,陈世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661号申请执行人严庆来。被执行人陈世邦。申请执行人严庆来与被执行人陈世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温龙永商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世邦在本辖区内无产权登记记录,在多家银行也无存款,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1年8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万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661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李晓中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