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淳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卢某寻衅滋事罪,卢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卢某;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寻衅滋事;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淳刑初字第26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农民,2005年3月至2010年8月任淳安县梓桐镇卢家村党支部书记。2011年3月19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辩护人章献彪,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11)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寻衅滋事罪、受贿罪,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慧芳、书记员余云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章献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罪1、2006年9月20日晚上,被告人卢某因不满卢培栋说其坏话,酒后窜至梓桐镇卢家村村民卢培栋家,随意对受害人卢培栋、姚百花夫妇实施推打致伤。事后,被告人卢某赔偿受害人医疗费1000元。2、2007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梓桐镇卢家村村民卢志勇因本村新建垃圾房离其家厨房不足两米影响其生活环境欲拆毁,被告人卢某即以不给自己面子为由随意殴打卢志勇致伤。3、2007年6月14日晚上,被告人卢某因不满卢新明说其坏话,酒后窜至梓桐镇卢家村村民卢新明家,随意对受害人卢新明实施殴打、毁损桌上的碗碟、引起受害人卢新明妻子占冬女受惊吓心脏病发作。4、2009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卢某不满前来商量自来水管道安装位置一事的卢洪庚离开时关门太重,追赶殴打受害人卢洪庚。5、2010年2月8日晚上,梓桐镇卢家村村民卢衍本在村委员卢花苟家因垃圾清扫工资问题发生争吵,在场的被告人卢某不满卢衍本的言行,赶到受害人家中殴打卢衍本。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卢培栋、卢衍本、卢新明、卢志勇、卢洪庚等人的陈述,证人卢会升、卢花苟、卢水法、王富姣等人的证言,淳安县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病人登记表等。(二)受贿罪2010年1、2月份,被告人卢某在担任淳安县梓桐镇卢家村原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梓桐镇人民政府管理2009年卢家村宅基地复垦工程的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包人唐国武谋取利益,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唐国武送给的人民币共计2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卢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2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唐国武、卢月仙等的证言,任职证明文件、项目建设合同、工程预算相关文件、工程款收条、淳安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付款凭单、资金记账凭证、扣押物品清单等。认定本案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破案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被告人卢某对以上证据无异议。上述证据经当庭查证属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指控的事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卢某身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协助乡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他人2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身犯二罪,应实行并罚;被告人卢某自愿认罪及退出所得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的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卢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各被告人的退赃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9日起2012年6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席维花人民陪审员 余之莲人民陪审员 汪桂花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苏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