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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温民再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林铁与温州市龙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铁,温州市龙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民再字第45号抗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林铁。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龙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王敏。申诉人林铁因与温州市龙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9)温鹿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23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10)第3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浙温民抗字第238号民事裁定,对本案予以提审。本院再审过程中,已于2010年12月3日书面告知申诉人林铁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再审处理,但林铁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9)温鹿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天舜审 判 员  林丽宏代理审判员  朱阳娇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欢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