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献执字第00646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猛、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及其第三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猛,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及其第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献执字第00646号申请执行人王猛,男,1983年8月9日出生,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及其第三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献县人民法院(2010)献民初字第20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及其第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及其第三分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及其第三分公司所有的在建设银行石家庄新华路西支行帐户13×××06的存款15372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会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