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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张永清、史建枫与张百祥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清,史建枫,张百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14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清,农民。申请执行人史建枫,农民。被执行人张百祥,农民,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周商初字第442号张永清、史建枫诉张百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百祥长期外出,债务较多,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张永清、史建枫自愿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货款11万元及相应利息;另需交纳本案诉讼费2500元、执行费1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1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陆 伯 安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