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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730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文小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小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730号罪犯文小丽,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7日作出(2005)西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小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7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5月18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62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2年7月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文小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2009年3月至2011年4月获得积极20次。本院认为,罪犯文小丽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小丽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