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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民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65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樊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陈小马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