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蓝民初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65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樊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陈小马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