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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月娥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月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708号罪犯张月娥,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23日作出(1996)西刑一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月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8年10月2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8)陕刑执字第48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0年12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陕刑执字第74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6年;2003年4月9日本院以(2003)西刑二执字第62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005年11月3日本院以(2005)西刑二执字第170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009年1月19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28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13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月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老年犯,2008年11月至2011年4月获得积极18次。本院认为,罪犯张月娥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月娥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3年10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