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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一初字第696-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闫荣福与董中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荣福,董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696-2号原告闫荣福,女,64岁,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董中英,男,56岁,汉族,司机,住阜城县。系冀T×××××号低速货车车主。。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的(2011)景民一初字第69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的冀T×××××号低速货车一辆。现因原告已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的冀T×××××号低速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长  贾春栋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曹海峰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金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