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一初字第696-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闫荣福与董中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荣福,董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696-2号原告闫荣福,女,64岁,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董中英,男,56岁,汉族,司机,住阜城县。系冀T×××××号低速货车车主。。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作出的(2011)景民一初字第69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的冀T×××××号低速货车一辆。现因原告已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的冀T×××××号低速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长 贾春栋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曹海峰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金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