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执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黄保国与陈德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保国,陈德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执字第1077号申请执行人黄保国,农民。被执行人陈德立,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纲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黄保国与陈德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德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保国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陈德立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陈德立尚欠申请执行人黄保国贷款20000元。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07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