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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冀民一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韩晓川与曹万义、孟村回族自治县安捷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晓川,曹万义,孟村回族自治县安捷汽车运输队,闫敬篷,河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冀民一初字第894号原告韩晓川,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武安市委托代理人贾云锋,河北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爱军,河北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万义,男,32岁,河北省黄骅市中捷农场一分场一分队。被告孟村回族自治县安捷汽车运输队被告闫敬篷,男,31岁,汉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河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二被告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潇,该公司职工本院受理原告韩晓川与被告曹万义、孟村回族自治县安捷汽车运输队、闫敬篷、河北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韩晓川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晓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韩晓川负担。审判员  李新华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