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执审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苏家生、苏素玉计划生育非诉执行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泉州台商投资管理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苏家生,苏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惠执审字第547号申请人泉州台商投资管理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内。法定代表人王育英,局长。被执行人苏家生,男,1977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苏素玉,女,1977年6月30日出生。申请人泉州台商投资管理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8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泉州台商投资管理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3月15日以被执行人婚后于2000年10月生育第一胎男孩,又于2010年10月23日在内蒙古医院政策外生育第二胎女孩,属于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作出了泉台计生征(2011)03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泉州台商投资管理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泉台计生征(2011)03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1年3月1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只交纳40000元,尚欠10000元拒不履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泉州台商投资管理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泉台计生征(2011)03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苏家生、苏素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全面履行义务,申请人泉州台商投资管理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8月15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泉州台商投资管理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泉台计生征(2011)03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苏家生、苏素玉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到本院行政庭缴交社会抚养费10000元。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苏家生、苏素玉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伟清审判员 郑国彬审判员 张达惠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