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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2611号原告王某。被告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的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吕一民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欣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