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2611号原告王某。被告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的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吕一民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欣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