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2060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王敖宏与解沈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敖宏,解沈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060号申请执行人王敖宏,农民。被执行人解沈儿。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520号王敖宏与解沈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解沈儿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敖宏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解沈儿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解沈儿尚久申请执行人王敖宏借款的70000元及利息4900元,支付公告费300元。被执行人解沈儿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673元,执行费10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06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