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施建卓与王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卓,王珍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596号原告:施建卓,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被告:王珍丽,女,196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系宁波芙蓉花山里人家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卓诉被告王珍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建卓于201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建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建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计1720元,由原告施建卓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