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2417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薛某与鱼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鱼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417号原告薛某,无业,(娘家)。被告鱼某,系五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原告薛某诉被告鱼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全会独任审判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诉称,其与被告结婚后,因其未生男孩,被告对其不满,经常对其进行殴打,其被迫回娘家居住。其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因被告阻止,其撤回起诉。此后被告不思悔改,仍对其施暴,出于无奈其再次与被告分居。现其再次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女随其生活,同时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其与被告的共同财产。被告鱼某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从未对原告进行殴打。其认为与原告感情尚好,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1999年9月22日原告生长女取名鱼楠,2005年3月15日原告生次女取名鱼欣(次女现随被告妹妹在甘肃生活、户籍亦随被告妹妹登记、原、被告在婚后生活中起初双方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出现纠纷。2009年7月原告曾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劝解原告撤诉后双方关系缓和。2010年5月20日原、被告又因家务产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在次期间被告曾到原告娘家叫原告回来,原告未回,现原告诉来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薛某与被告鱼某双方自结婚后起初关系尚好,后因家务双方曾出现隔阂。2009年7月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禽婚,后经劝解原告撤诉双方关系恢复正常。2010年5月20日原、被告又因家务出现矛盾,原告离开被告回娘家居住。在原告回娘家此期间被告曾去叫原告回家,此行为说明被告珍惜双方的感情,仍愿维持家庭的完整。因此本院奉劝原告其与被告之间出现的纠纷亦属正常的生活矛盾,原、被告双方应相互谅解、加强沟通,完全可以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因此原告不必过分坚持离婚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如下:驳回原告薛某要求与被告鱼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650元),本院退付原告325元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和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全会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