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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沿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沿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宋某,女,1970年2月14日生。被告王某某,男,1964年10月20日生。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后长期缺乏沟通与交流、彼此间缺乏信任,长时间存在家庭冷暴力,致夫妻感情长期不和。自2008年开始一直分居,2010年7月,原告开始在外独居,去年10月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现夫妻感情仍无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原告抚养子女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之间因为性格的差异,的确少有交流和沟通,原告在外居住期间,我也试图挽回这个家庭,但原告仍要求离婚并不愿回家,我希望原告再给我一次机会。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3月14日登记结婚,1997年7月9日生育一子王甲。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差异和子女教育问题产生矛盾,2010年7月,原告搬离家中独自居住至今。2010年10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撤回起诉。2011年7月6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并且表示,如果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不要求原告给付抚养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由双方庭后自行协商,不要求法院处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书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间长时间缺乏沟通与交流,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曾为此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撤回起诉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养,应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予以确定,综合双方目前的条件,双方所生之子与被告共同生活更为有利。原、被告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要求自行协商处理,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宋某与王某某离婚。二、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某所生之子王甲(1997年7月9日生)由王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田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76。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卓历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