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马继兰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铜陵支公司、李中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铜陵支公司,马继兰,李中斌,安徽省铜陵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铜陵支公司。负责人:杨金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继兰,女,市民,住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中斌,男,住铜陵市铜官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铜陵市汽车运输总公司第一客运分公司。负责人:王军,分公司经理。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铜陵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初字第1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铜陵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铜陵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