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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大华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纪延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大华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纪延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西安市大华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本市建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冯军,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罗军锋,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海燕,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延红,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增民,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之夫)。原告西安市大华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纪延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告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西安市大华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称:其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但被告拒付相关物业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支付2009年7月至2011年2月的物业费2414元、卫生费120元、电梯费300元;2、支付2008年1月至2010年6月共30个月的停车费1800元;3、支付2009年和2010年暖气费3915.9元;4、支付本案诉讼费。被告纪延红辩称:原告所诉收费无标准,原告所称会议纪要被告并不同意,也未签字,原告主体也不适格,故请求驳回原告起诉。经审理查明:被告2002年12月5日与大华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本市建东街大华花园703室,随后被告入住。大华花园小区前期物业由大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后因大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小区业主发生纠纷撤离,2007年12月6日,在太乙路街道办事处主持下,太乙路派出所警官赵凌红、西部建筑抗震勘察设计研究院院长张耀、建东街社区书记XXX、大华花园临时管理委员会5人、大田物业公司办公室主任李孝如、西安市房管局物业办陈万生等召开会议,对该小区物业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协议,本院认为,被告曾起诉原告要求售电,亦即其知道原告履行物业管理行为,故被告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不同意会议纪要,但其所在小区一直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且收费并未超过物价局所规定的一般标准,因此其变成不能成立,被告称原告收费行为未登记,但依法及物价局规定,登记行为仅具备备案性质,并非收费依据,且本案所涉小区系高层小区,依物价局公示价格可知,该类小区物业费收取标准应是每平方米0.8元,现原告收费为每平方米0.7元,故原告所收费用并未超过物价局规定,且该小区其他业主一直以此支付,亦即原告收费已公示,故被告辩称无标准于法无据,现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却一直拒不缴纳相关物业管理费,其行为显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物业管理费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据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曹旭侠审判员 范合瑞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