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思民初字第8305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文宪与厦门光大恒鑫旺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宪,厦门光大恒鑫旺商贸有限公司,厦门京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思民初字第8305号原告张文宪,男,1962年5月23日出生,住台湾地区金门县。委托代理人黄建伟、张民国,福建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光大恒鑫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999号国际河村2号A栋三层。法定代表人钟懿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军,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厦门京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999号。法定代表人林陈舜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宪与被告厦门光大恒鑫旺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京鼎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原告张文宪系台湾地区居民,其与被告厦门光大恒鑫旺商贸有限公司签订《餐厅合作经营合同》并产生纠纷。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涉及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根据有关规定,应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刘丽碧代理审判员 张烈忠代理审判员 沈青华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高丽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