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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民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1-08-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郑和平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和平,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二初字第67号原告郑和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新华,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希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和平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和平于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和平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73元,减半收取11736.5元,由郑和平承担(原告已预交23473元)。审判员  牛富玲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