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92
裁判日期: 2011-08-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92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孩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虎,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农民。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1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虎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李某于原审提交的出警说明及李西朋的住院病历、李西朋的照片,能否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重审时应予以查明。故本院认为原审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谯民一初字第0126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雷晨审 判 员 赵亮代理审判员 陈芹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