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执字第0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成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李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095-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新达房屋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成刚,。上列当事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007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李成刚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550元、执行费950元。上列款项已扣划至本院帐户,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007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2011)咸秦民执字第00095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王同文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振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