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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1-08-15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嘉善银泰水泥成品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第二市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银泰水泥成品有限公司,常熟市第二市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661号原告:嘉善银泰水泥成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明军。委托代理人:朱引根。被告:常熟市第二市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惠权。本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嘉善商初字第661号财产保全裁定,因本案原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常熟市第二市政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50000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林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