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602号
裁判日期: 2011-08-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凌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6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某某,女。上诉人深圳市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凌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经二审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中××公司应否支付凌某某2010年3月至2010年8月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及具体金额;二、中××公司应否支付凌某某产假工资及具体金额。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公司应否支付凌某某2010年3月至2010年8月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及具体金额的问题。中××公司提交的工资单没有凌某某的签名确认,并不能证明其已足额支付了凌某某的加班费,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公司向凌某某支付工资的银行转帐情况,可以看出凌某某正常出勤月份的工资均在人民币1850元左右,原审采纳凌某某关于其月工资为人民币2000元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原审判令中××公司支付凌某某2010年3月至2010年8月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人民币1882.58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中××公司关于无须支付凌某某加班工资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公司应否支付凌某某产假工资及具体金额的问题。凌某某虽然是在怀孕后领取的结婚证,但办理了计划生育证,并未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依法应享有相应的产假待遇。原审判令中××公司支付凌某某产假工资人民币57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中××公司关于凌某某违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因而无须支付其产假工资的上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琚 虹审判员 庄 新 元审判员 李 凤 麟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聃(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