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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鹿行审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1-08-1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9)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陈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温鹿行审字第710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李世斌。被执行人:陈会林。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温城法处字(2010)第051-13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0年9月9日,被执行人陈会林未经许可,擅自将一台脚手架放置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罗东南街866号后面人行道上进行占道装修,占用道路面积15平方米(长6米,宽2.5米),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陈会林限期改正,并处罚款500元。处罚决定书于2010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中的罚款500元项。2011年7月20日,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项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另查明,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机关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1年1月更名为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因被执行人陈会林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温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0年11月9日作出的温城法处字(2010)第051-13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500元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元代理审判员  王浩泽代理审判员  胡佳颖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文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