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永商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1-08-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黄某某、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黄某某;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永商初字第1159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被告:黄某某。被告:金某。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黄某某、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建明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被告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起诉称,2009年12月10日,两被告黄某某、金某某购房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50万元,款交给被告后,被告黄某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载明:1、借款期限至2010年3月30日止,未约定借款利率,如逾期由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借款约定的还款期限过后,两被告至今未有归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0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由两被告支某某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黄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被告金某答辩称,借款人是被告黄某某,我不知道该借款,该借款也没有用于我们的家庭生活,应由被告黄某某本人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徐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永康市民政局出具的被告黄某某、金某婚姻登记材料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黄某某、金某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2009年12月10日被告黄某某出具的借据原件一份,证明被告黄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0年3月30日,及实现债权费用由借款人负担的事实。3、原告与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原件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被告金某对以上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借款与本人无关。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金某对真实性无异议,而被告黄某某未提出任何抗辩主张,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内容真实性予以认定。审理中,本院认为,被告黄某某借款数额巨大,已超出家事代理范围,本院要求原告提供本案债务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或者提供被告黄某某借款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证据,原告没有提供。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黄某某、金某系夫妻。被告黄某某于2009年12月10日向原告徐某某借款500000元,被告黄某某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0年3月30日,对借款利息未作约定。此后,借款一直未有归还。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被告黄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0元,事实清楚,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黄某某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黄某某归还借款并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双方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人违约,应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黄某某承担律师代理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某与被告黄某某虽系夫妻关系,但原告未提供上述债务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或者被告黄某某借款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证据,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依据不足,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黄某某归还原告徐某某借款5000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0年3月3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黄某某支某某告在本案中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黄某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5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建明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飞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