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民初字第02219号
裁判日期: 2011-08-15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魏佳与乔立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佳,乔立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2219号原告魏佳。被告乔立。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佳与被告乔立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蒲婷婷人民陪审员 程安真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鲍 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