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1-08-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403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宋根良,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退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答远利代理审判员 张海朝代理审判员 马 轩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