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2384号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凯翼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凯翼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2384号原告: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民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凌红兵,董事长。被告:安徽凯翼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法定代表人:张永武,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凯翼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东国用(2007)第813号宗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瑶海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安徽凯翼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东国用(2007)第813号宗地使用权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干思尧 来源:百度“”